文书内容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26执938号
***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敦化市乾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敦化市乾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图分公司:
申请人***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敦化市乾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敦化市乾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图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的(2022)吉2426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敦化市乾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敦化市乾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图分公司给付申请人***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款及律师费及案件受理费共计369191元及利息6760元。
本案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敦化市乾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敦化市乾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图分公司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于2022年7月21日通过线上冻结了敦化市乾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账户为0739********内存款374629元,于2022年7月25日线上冻结了敦化市乾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账户为073********内存款6760元,本院依职权于2022年8月10日分别划拨了敦化市乾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账户为07********内存款374629元和6760元。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5日向申请人***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放案款375951元,并将5438元发放至安图县人民法院执行费账户。至此,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2426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吉2426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