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财产保全案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2403执保46号
申请保全人白山市浑江区常存钢管租赁站与敦化市乾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保全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名下的价值3,331,905.34元财产,并通过线上网络查控已冻结敦化市乾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0790302011015200025437账号内资金3,331,905.34元。
经查,被保全人敦化市乾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2023)吉2403民初203号申请保全人白山市浑江区常存钢管租赁站与敦化市乾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