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东北亚国际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逍舍建筑设计事务所与吉林省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东北亚国际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1民初01051号
原告:上海逍舍建筑设计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江农场长江大街161号2幢3626室。
主要责任人:全汉龙,住上海市长江农场长江大街161号2幢3626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红,吉林和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大街以东、规划二路以北,融创洋浦一号19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龙。
第三人:吉林东北亚国际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909号。
法定代表人:董福峰。
原告上海逍舍建筑设计事务所与被告吉林省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东北亚国际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逍舍建筑设计事务所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上海逍舍建筑设计事务所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逍舍建筑设计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84元,减半收取计9,792元,由上海逍舍建筑设计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吴天照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