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东北亚国际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东北亚国际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财保297号
申请人:吉林东北亚国际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董福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宇。
被申请人:吉林省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波。
吉林东北亚国际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原告吉林东北亚国际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依法以查封、冻结、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205240.49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可能存在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原告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05240.49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吉林东北亚国际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丽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彦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