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财保303号
申请人:吉林东北亚国际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909号。
法定代表人:董福峰。
被申请人:吉林省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大街以东、规划二路以北,融创洋浦一号19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龙。
申请人吉林东北亚国际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303,7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长春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关于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函”,现将函、保全申请书及担保材料等手续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303,7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5000.00元,已由吉林东北亚国际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双庆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