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581民初3232号
原告:吉林东北亚国际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909号。
法定代表人:董福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吉林普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昱旭,吉林普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梅河口是人民大街2008号。
法定代表人:牟大鹏,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市长。
原告吉林东北亚国际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吉林东北亚国际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东北亚国际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东北亚国际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83元(已减半),由吉林东北亚国际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 珍 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