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民初631号
原告:德州硕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铁营镇西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1MA3U3AK94C
法定代表人:孙明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军,山东华控律师事务所。
被告:吉林化建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徐州路**一信用代码:91220201729574105J
法定代表人:闻春明,经理。
被告:***,男,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原告德州硕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化建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德州硕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硕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硕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19元,减半收取计5659.5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德州硕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炳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盖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