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建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化建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3民初913号
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建波,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化建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徐州路504号。
法定代表人:闻春明。
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化建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徐敏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