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建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执保136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现住山东省乐陵市。
被保全人:吉林化建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闻春明。
被保全人:***,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吉林化建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1481民初466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吉林化建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4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现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吉林化建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北支行账号22×××57_1存款4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1年02月02日起至2022年02月02日止。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国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建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