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3民初2700号
原告:吉林省新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帅迪,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化建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闻春明。
原告吉林省新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化建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新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新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另行告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新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5元,由原告吉林省新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果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