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嘉辉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嘉辉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胡家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105执异2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民委员会,住所: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东胡社。
负责人:***,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嘉辉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东风街道二楼。
法定代表人:高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忠海,**中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藏延年,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嘉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辉路桥)与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民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请求返还法院多扣划农民土地补偿款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民委员会称:2019年4月2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105执11号执行裁定书,贵院在二道区英俊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账户划拨人民币1650000元。贵院执行的财产为异议人的征地专项补偿费,此费用专属于我村利元社村民土地补偿款人民币853829.71元,不是村委会提留款。贵院将上述款项划拨后,会造成征地补偿费不能足额发放给征地村民,将造成村民集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现申请法院中止(2018)吉0105执1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内容。
申请执行人嘉辉路桥经本院依法通知未对上述异议事项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2016年6月27日,本院作出(2016)吉0105民初45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告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民委员会欠原告**嘉辉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514135元,此款于2016年12月给付300000元,2017年12月给付600000元,2018年12月给付614135元。二、案件受理费18427元,减半收取9214元由原告负担。”因被告未履行调解书确认的还款义务,嘉辉路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8年1月10日本院立案,案号为(2018)吉0105执11号。2018年5月4日,本院依据(2018)吉0105执11号执行裁定书经长春二道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民委员会在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1070062011015200004599账号内9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2019年3月6日本院在上述同账户内冻结75万元。同年4月2日将上述两笔冻结款项扣划至本院。
另查明:2018年4月11日本院在执行(2018)吉0105执239号申请执行人祝福田园酒家案件中从上述账户扣划至本院162916元,同日本院在执行(2018)吉0105执73号申请执行人何文武案件中扣划248326.38元,2018年4月16日本院在执行(2018)吉0105执39号申请执行人***案件中扣划1745291.60元,2018年10月18日本院在执行(2018)吉0105执502号申请执行**地案件中扣划45291元,2018年11月4日本院在执行(2018)吉0105执629号申请执行人武军案件中扣划262468元,上述扣款案件被执行人均为***民委员会。
再查明: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人民政府证实,***伊通河流域水环境治理工程征用***村民土地面积414177.16平方米,给付土地补偿款2366052.13元,***民委员会应得提留款3260463.27元。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异议人***民委员会作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行为并无不当。经查在***伊通河流域水环境治理工程中,征用***村民土地面积414177.16平方米,应给付***土地补偿款23661052.13元,村提留款3260463.27元。该提留款系***民委员会可支配款项属于异议人的责任财产。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105执1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的165万元系本院最后一次扣划措施。本院合计查封扣划执行款4114292.98元,超出***应得提留款部分853829.71元,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长春市英俊镇***民委员会在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1070062011015200004599账号内853829.71元款项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