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嘉辉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嘉辉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民申21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嘉辉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街道1168号(208道口)。
法定代表人:高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女,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女,193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
再审申请人吉林嘉辉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8民终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吉林嘉辉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嘉辉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嘉辉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岳航
审判员张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