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嘉辉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22民初2090号

原告: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农安县合隆镇经济开发区834栋3层。

法定代表人:孙亚成,总经理。

被告:***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榆树市榆五公路零公里。

法定代表人:蒋立民,总经理。

被告:****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安龙泉立交桥西北侧和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高生,总经理。

原告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30.24元,减半收取计11665.12元,由原告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鑫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薛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