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22民初2090号
原告: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农安县合隆镇经济开发区834栋3层。
法定代表人:孙亚成,总经理。
被告:***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榆树市榆五公路零公里。
法定代表人:蒋立民,总经理。
被告:****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安龙泉立交桥西北侧和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高生,总经理。
原告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30.24元,减半收取计11665.12元,由原告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鑫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薛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