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91财保106号
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嘉辉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嘉辉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嘉辉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侯希斌
书记员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