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华鑫钣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83民初2202号
原告:吉林省吉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自由大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刘瀚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玲,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宏伟,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华鑫钣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米沙子工业集中区国道102线1093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张习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吉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华鑫钣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吉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吉林省吉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6元,由原告吉林省吉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大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一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