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619号
原告:吉林省吉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自由大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刘瀚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宇婷,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玲,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锐权,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吉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建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应认定为被告身份不明确。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吉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667.50元,退还原告吉林省吉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玉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