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619号

原告:吉林省吉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自由大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刘瀚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宇婷,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玲,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锐权,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吉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建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应认定为被告身份不明确。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吉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667.50元,退还原告吉林省吉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玉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