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华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3332号
原告:吉林省吉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刘瀚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龙,吉林达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华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永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侯敏。
原告吉林省吉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华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永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吉林省吉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吉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双庆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