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81民初5035号之一
原告:吉林省巨业清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657894848XN。
法定代表人:赵兴成,经理。
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快活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085229479T。
法定代表人:齐龙文,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巨业清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巨业清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巨业清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巨业清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吉林省巨业清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京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何 凤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