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巨业清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巨业清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民初659号
原告:***,男,1979年3月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吉林省巨业清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越,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巨业清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刘韦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毕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