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荣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荣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吉0303民初73号
原告:**省荣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四平市铁西区南邮电街金座B座25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南四纬路君汇能源集团西行50米。
法定代表人:申洪业,主任。
委托代理人:***,**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省荣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9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省荣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四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省荣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6月,为了迎接7月29日在我市举办的航空军演活动,以更好的展现我市城市环境和提升我市人文风貌,经四平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局的同意,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20日期间,承建了四平经开区美凯龙对面,接融街与开发区大路交汇处和汽贸城围挡工程项目,该工程涉及整改围挡长度约为820延长米。在时间紧、任务急和政治性强的情况下,在经开区建设规划局的统一部署及安排指导下,原告出色而圆满地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该围挡工程施工结束后,经开区建设规划局委托四平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由秦皇岛正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先后出具了《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报告》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报告》,该工程造价为995136.94元,并于2017年8月1日获得了四平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的审核同意。为此,原告要求依法确认实际工程量,尽快办理结算手续,给付工程款。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995136.94元;2.要求被告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四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辩称:1.按涉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报告中载明的995137元,系对该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并非该工程的实际造价,该最高投标限价995137元不能作为原告主张答辩人支付工程数额的依据;2.案涉工程未经过评估验收,不能确定实际工程造价,原告主张答辩人支付工程价款995136.94元并无依据,其诉请不应得到支持;3.案涉工程没有办理立项、招投标、签订合同、图纸设计、工程监理委托等相关手续,不符合财政资金使用支付条件。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省荣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15年4月13日至2035年4月12日,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20日期间,原告承建了四平经济开发区红星美凯龙对面、接融街与开发区大路交汇处、汽贸城围挡工程项目,该工程涉及整改围挡长度约为820延长米,该工程造价为995136.94元。2017年6月13日,四平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局四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出《关于经开区内建设工地围挡整改的请示》,该请示内写明:“经我局排查,区内涉及整改围挡长度约为820延长米。由于时间紧、任务急,为保证按时完成十里布置的整改任务,区建设规划局是否可以参照医药园区建设时的办法先施工,后履行招标手续。”并加盖四平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局公章。2017年7月27日,秦皇岛正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四平经济开发区红星美凯龙对面、接融街与开发区大路交汇处、汽贸城围挡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报告》。同日该公司出具《四平经济开发区红星美凯龙对面、接融街与开发区大路交汇处、汽贸城围挡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报告》,该报告载明最高投标限价为995137元。以上两份报告于2017年8月1日均由四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加盖公章,载明审核意见为“同意”。2017年10月24日,四平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2017】第17期《四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纪要》,该纪要第一项载明:“关于为迎接航空飞镖比赛打造良好环境,按要求整改产生围挡费用如何支付问题。为迎接航空飞镖比赛,打造良好风貌,市委市政府要求开发区施工围挡按统一样式进行整改,但因政治任务时间紧急,先施工后产生费用99万,现提交财经会请示围挡费用如何支付。经研究决定,以新大陆发展有限公司为主体,与施工单位签合同,履行财审流程”。2017年12月22日,四平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2017】第21期《四平经济开发区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八次会议关于气膜项目费用等事项的会议纪要》,该纪要第三项载明:“关于汽贸城围挡问题。汽贸城围挡费用列入开发区债务系统。拨付时间和方式视财政情况而定。”庭审中,被告表示对于《关于经开区内建设工地围挡整改的请示》、《四平经济开发区红星美凯龙对面、接融街与开发区大路交汇处、汽贸城围挡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报告》、《四平经济开发区红星美凯龙对面、接融街与开发区大路交汇处、汽贸城围挡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报告》、《四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纪要》、《四平经济开发区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八次会议关于气膜项目费用等事项的会议纪要》、关于汽贸城围挡工程的情况说明有异议,后经过四平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局核实,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并表示不需再开庭质证。原告表示上述证据是真实的,不需要开庭质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关于经开区内建设工地围挡整改的请示》、《四平经济开发区红星美凯龙对面、接融街与开发区大路交汇处、汽贸城围挡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报告》、《四平经济开发区红星美凯龙对面、接融街与开发区大路交汇处、汽贸城围挡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报告》、《四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纪要》、《四平经济开发区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八次会议关于气膜项目费用等事项的会议纪要》、庭审记录、调查笔录、《关于**省荣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证据核查情况说明》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四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应该向原告**省荣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久公司)结算工程施工款项。原告荣久公司于2017年6月,应被告管委会的要求,对于红星美凯龙对面、接融街与开发区大路交汇处、汽贸城的围挡工程进行了现场施工,并已完工并交付。原、被告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但原告提供的两份《会议纪要》、两份《编制报告》及《请示》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荣久公司与被告管委会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被告管委会对于原告荣久公司施工的工程地点为红星美凯龙对面、接融街与开发区大路交汇处、汽贸城,建设内容为该地点的围挡工程,工程量约为820延长米,工程造价为995136.94元的事实予以认可。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省荣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95136.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75元,由被告四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