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荣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吉林省荣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3民终5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申洪业,管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荣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四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吉林省荣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四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0元,由上诉人四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6875元,返还其68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勇
审判员***
审判员孙鹏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郝一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