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松原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吉林省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21民初3106号
原告:松原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徐姝,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原告松原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原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原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计1245元,由原告松原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彦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