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94财保24号之二
申请人***,女,汉族,1982年7月7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净月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一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卫星路8722号中天大厦3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7年7月25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省一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一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并已申请人***以名下房屋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9)吉0194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一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省一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欠款已全部履行,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省一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省一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申请人***购买的由吉林省鼎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房屋的查封措施;
三、解除对申请人***名下坐落于×××房屋的查封措施;
四、解除对申请人***名下坐落于×××房屋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董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