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一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对吉林省一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94财保24号
申请人:***,女,汉族,1982年7月7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净月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一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卫星路8722号中天大厦3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顾国矛,女,汉族,1967年7月25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省一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顾国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一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顾国矛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并已申请人***以名下房屋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一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顾国矛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购买的由吉林省鼎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净月开发区和美路以西,规划路以南.吉林省金融大厦商业综合体一期1号楼110号,楼栋四角号×××房屋一套;
三、查封申请人***名下提供担保房屋一套,坐落于南关区长通路以北万晟·金地公馆×××,权利证号×××,丘地号×××;
四、查封申请人***名下提供担保房屋一套,坐落于净月开发区净月生态大街与和美路交汇吉林省金融大厦商业综合体(三期)×××号,丘地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董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