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182执1512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住长春市高新区硅谷西街588号。
被执行人吉林省一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长春市高新区卫星路;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12月30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曙光街道园北委560组;
被执行人**,女性,1975年11月5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
本院在执行长春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一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湛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段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