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3民初3537号
原告吉林省一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解放大路585号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刘洪涛。
被告吉林省一夫网络视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区卫星路8722号。
法定代表人石连家。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一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一夫网络视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一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惠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