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一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一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94执保67号
申请保全人***,女,汉族,1982年7月7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净月区。
被保全人吉林省一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卫星路8722号中天大厦304室。
法定代表人:刘洪涛。
被保全人***,女,汉族,1967年7月25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诉被保全人吉林省一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启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保全人吉林省一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并已申请人***以名下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吉林省一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坐落于×××房屋一套;
三、查封申请人***名下提供担保房屋一套,坐落于×××;
四、查封申请人***名下提供担保房屋一套,坐落于×××。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高强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董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