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82民初1604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吉林省禹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西湖水岸小区2#商网000101号房。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禹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没有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按通知规定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金国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