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82民初1805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国,吉林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禹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西湖水岸小区2#商网000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春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春晖,吉林霍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辽昊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双辽市辽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再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木雨,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双辽昊华化工有限公司施工管理部部长。
第三人:丁玉海,男,1974年8月1日出生,回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禹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辽昊华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丁玉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因证据不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长 杨 萍
审 判 员 刘丽杰
人民陪审员 蔡静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尹立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