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82民督387号
申请人:***,男,196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禹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立,职务:经理
住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西湖水岸小区2#商网000101号房
申请人郑启明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启明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孙金国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