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弘晟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

***与国电吉林江南热电有限公司、吉林弘晟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91民初830号
原告:***,女,1948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电**江南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弘晟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岳海波,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国电**江南热电有限公司、**弘晟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与国电**江南热电有限公司、**弘晟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元,由***负担。
审判员*灿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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