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弘晟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

***、**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91民初78号
原告:***,女,满族,1988年12月23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守宾,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男,汉族,1951年8月15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峰,系被告**之子,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吉林弘晟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徐州路。
负责人:关成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东,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吉林弘晟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灿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崔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