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弘晟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

吉林市安之源工贸有限公司与吉林弘晟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03执保90号
申请人:吉林市安之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安慧颖,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弘晟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咯潭区。
法定代表人:岳海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市安之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弘晟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林市安之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弘晟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市安之源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弘晟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敏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