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421执保130号

申请人***,男,1972年10月27日,汉族,住东丰县。

被申请人吉林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

法定代表人吴艳,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10月9日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吉林省九台市。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3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7200588286账户内存款34万元。

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相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