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13执757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利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长春市九台区苇子沟街道小苇村6组
法定代表人:李广利
被执行人:吉林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九台区营城煤机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吴艳
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执行长春市利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吉林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吉0113民初329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吉林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缴纳标的4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并对其房产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吉林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凤鑫
审判员 姜明珠
审判员 吕 晶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