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13执保3129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申请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吴艳,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高合、张立明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吉0113民初3217-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X元(开户行:中国银行九台支行营业部、账号:X),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