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13执保444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申请人:吉林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吴艳,经理。
***与高合、张立明、吉林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吉0113民初321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一、将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九台支行营业部(开户账号为X)存款X万元予以冻结。
二、将担保人王东名下位于长春市九台区南山街兴华小学住宅楼(房屋产权证号为:九房权字第X,丘地号X,幢号X,面积为X平方米)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