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高合、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13执保444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申请人:吉林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吴艳,经理。

***与高合、张立明、吉林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吉0113民初321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一、将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九台支行营业部(开户账号为X)存款X万元予以冻结。

二、将担保人王东名下位于长春市九台区南山街兴华小学住宅楼(房屋产权证号为:九房权字第X,丘地号X,幢号X,面积为X平方米)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