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1民初1134号
原告:长春市鑫福源建材经销处,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辽宁路5号中***大厦610室。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风景小区8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春市鑫福源建材经销处与被告吉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长春市鑫福源建材经销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春市鑫福源建材经销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