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金壁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金海与四平市金壁来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民申字第5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平市金壁来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明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解智新,双辽市辽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第三人:单志文,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
一审第三人:***,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平市金壁来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金壁来公司)、一审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民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海申请再审称:金海在仲裁和法院受理本案前,曾向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人单志文和***,因金海是第三人找到工地干活,故金海不清楚发包方名称。自工伤事故发生后,金海通过邮件方式向金壁来公司主张过权利,说明金海已经向仲裁机关申请过仲裁。金壁来公司在原一、二审中也未对仲裁时效提出过异议。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发包方金壁来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金壁来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一)**在审查中提交一份韵达快递单复印件及两张快递发票,寄件时间是2013年6月10日,证明金海曾向双辽市劳动人事局仲裁委员会快递过材料。金壁来公司质证称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该单上没有收件人签收字样,不能证明金海主张过权利。经审查,该份快递单上不能显示快递材料的内容,也不能证明收件人收到材料并作出处理,故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金海2012年8月8日在双辽市城建小区三号楼工地摔伤,2013年8月16日,金海向双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双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金海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金海虽曾起诉过第三人单志文和***,但并未向金壁来公司主张过权利。因金海未能提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未能及时提出仲裁申请的正当理由的证据,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金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金海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侯佳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