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建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延边建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延边涌泉地热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2405财保4号
申请人:延边建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山水文园附房门市4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相海,男,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申请人:延边涌泉地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市东盛涌镇龙山村。
法定代表人:文成镐,经理。
申请人延边建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延边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国土用字[2017]第龙挂09号土地及位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位于龙井市××镇北侧的建筑物主体,其中地下一层8200平方米,地上三层、局部四层18800平方米,总面积27000平方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保全提供担保。2019年7月15日,延边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延边建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国土用字[2017]第龙挂09号土地及位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位于龙井市××镇北侧的建筑物主体,其中地下一层8200平方米,地上三层、局部四层18800平方米,总面积27000平方米),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延边建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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