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建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敦化市多邦装饰店、延边建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2403执1606号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多邦装饰店,住所地敦化市渤海街玫瑰园三期南第一门市。
经营者:张邦林,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
被执行人:延边建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山水文园附房门市4号。
法定代表人:丁照君,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多邦装饰店与被执行人延边建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的(2021)吉2403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多邦装饰店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96,63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822元,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延边建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延边建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9,464.2元并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无车辆信息、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延边建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有本金137,165.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822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吉2403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震宇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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