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建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延边涌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延边建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5民初648号
原告延边涌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井东盛涌镇龙山村。
法定代表人:张学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敏,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景,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
被告延边建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丁照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相海,男,系该公司龙井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艳霞,女,系该公司龙井分公司工程师。
第三人延边创世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长白山东路工化二队。
法定代表人文成镐,经理。
原告延边涌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延边建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延边创世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延边涌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对涉案工程进行整改、修复,达到设计要求及验收标准,并赔偿修理、返工等合理的费用;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原告与第三人延边创世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创世汽车公司)签订了《项目开发合同》。而后由创世汽车公司联系被告,并于2018年6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承接涉案工程,在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时发现,被告没有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且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导致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经设计部门实地测量,得出结论:根据主体截面数据汇总比对(柱体数据发生变化相应的梁板数据必然发生变化,其结果必然导致影响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及安全使用条件,这一点必须依据时间施工情况经过科学鉴定才能确定)结果,结合现场防水、电器、及水暖消防实际情况可以认定,帽儿山驻车休闲广场施工图设计与实际完成施工内容不一致,施工方即没有按照设计单位施工图施工,也没有按照施工方自己提供的施工图(蓝图)或施工图(电子版)施工。并给出了相应的意见(详见关于帽儿山驻车休闲广场施工图设计与实际完成施工内容不一致情况的界定)。即:1.进行比对审核确定是否能够达到安全使用条件,达不到进行整改,否则不能验收;2.通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于实际施工情况进行检测鉴定,依据检测鉴定绘制实际施工图,由设计单位进行比对审核确定能否符合设计规范,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对于达不到设计规范及安全使用条件的进行整改,否则不能验收。3.经过整改不能达到符合设计规范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拆除重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延边涌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延边建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已明确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时向延边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原告延边涌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诉请也基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范畴,理应按照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延边涌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 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太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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