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05执保43号
申请人延边建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延边涌泉地热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作出(2019)吉2405财保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国土用字[2017]第龙挂09号土地及位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位于龙井市东盛涌镇龙山村延龙公路北侧的建筑物主体,其中地下一层8200平方米,地上三层、局部四层18800平方米,总面积27000平方米),期限为三年。
本院于2022年7月7日采取相应保全措施,(2022)吉2405财保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吉2405财保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