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建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延边建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敦化市福润池洗浴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742号
原告:延边建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山水文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敦化市。
被告:敦化市福润池洗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渤海街紫玉嘉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建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敦化市福润池洗浴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建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29元,减半收取46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宝兴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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