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业之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延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延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延边业之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龙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24民终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爱丹路320号。
法定代表人:徐继义,总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24民终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爱丹路320号。
法定代表人:徐继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阁,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艳,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边业之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朝阳街828-16号。
法定代表人:***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英祥,男,汉族,1969年7月14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立岩,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临江路384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春,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铉国,男,朝鲜族,1984年10月8日出生,该局法制科科长,住吉林省龙井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屹涛,男,汉族,1971年10月22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延吉市。
上诉人延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延边业之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龙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吴屹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8)吉2401民初4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延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阁、朱春艳,被上诉人延边业之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英祥、安立岩,被上诉人龙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铉国,被上诉人吴屹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漏列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8)吉2401民初47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延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朴美兰
审判员  刘晓娟
审判员  池东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朴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