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业之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延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延边业之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龙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民辖终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边业之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审被告:龙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审被告:吴某,住延吉市。
上诉人延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延边业之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龙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吴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1民初54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延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9)吉2401民初542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龙井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本案争议施工项目龙井市老干部活动中心位于龙井市,案件涉及土建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由龙井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不动产的权力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和装饰装修项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略,与不动产相关,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2.与管辖权有关的审级规定不能突破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的规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违法突破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同时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规定的真正含义。该条款确立了专属管辖的特殊性和优先性,管辖异议不应受审级的限制。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原审对延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予以审查并作出裁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1民初5420号民事裁定;
二、对延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申成日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