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业之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延边业之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延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龙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01民初1528号
原告:延边业之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3月8日生,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吉林省和龙市。
诉讼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7月14日生,该公司业务经理,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延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喜国,延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男,1971年10月22日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龙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金铉国,该局法制科科长。
原告延边业之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龙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业之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50元(原告已预交12850元),减半收取6425元,由原告延边业之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