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宇恒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恒建筑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1民初7486号
原告:***,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恒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薛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恒建筑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于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退还给原告***213元。
审判员  金红花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明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