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1728号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北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经营者:郭志超,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代理人:钱德利,唐山市丰润区大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镇赉县***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镇赉镇。
法定代表人:孙美娜。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北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镇赉县***兵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0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北兴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3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北兴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李连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