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盛春洪兵建筑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润区北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镇赉县某某兵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1728号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北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经营者:郭志超,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代理人:钱德利,唐山市丰润区大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镇赉县***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镇赉镇。

法定代表人:孙美娜。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北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镇赉县***兵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0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北兴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3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北兴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李连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