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821民初1318号
原告:***,男,满族,1972年6月10日出生,住镇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淑莉,吉林程淑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3月6日生,住镇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艳芬,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赉县***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镇赉镇南岗村一队。
法定代表人:孙美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艳芬,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镇赉县***兵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586.06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陆首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东奇